西藏阿里地区日土县发生4.0级地震 震源深度10公里
作者:陈西贝 来源:廖隽嘉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15:27:45 评论数:
然而,代表结构的预先安排以及选举的模式大致是相同的。
4. 萧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宪法学概论》(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207页。而正式确立这一国家政治体制的1954年宪法至今也快60周年了,初步确立这一国家政治体制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1949年《共同纲领》更是有60多年的历史了。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专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机构 权力关系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3)联邦政府负责执行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受联邦议会的监督,但联邦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等形式迫使联邦政府辞职,联邦政府也无权解散联邦议会。无疑,这种政体之所以被称为议会制,是因为议会在这些国家的权力关系和结构中处于相对的中心地位。
17. 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80页。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事实上,对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委员这一定性的前提假设是:中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际社会议会在性质上均为民意机关、中国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与国际社会议员在性质上均为民意代表。
(3)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7条第一款)。(17) 2.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与常委会委员同国际社会议会和议员存在之差异。也只有议员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各国普遍实施的议会投票议员一人一票、票值相等、独立投票的表决机制才有实质性的意义。这些人大代表占总人数的2.7%。
如果人民代表只是一个不带薪的第二职业,如果议员必须整天从事别的行业才能满足温饱,那么他怎么可能做好立法这项极为专业、复杂和耗时费力的工作?(25)因为议员与工人、农民、法官、教师等一样,本质上也是一种职业,而且这种职业因议员背后选民(人民)的定期检验压力而应当更加敬业。反之,如果议员(或者别的什么称呼)并不具备民意代表的性质,由这种所谓议员组成的议会(或者别的什么称呼)同样不可能具备民意机关的性质。
(32)实践中,选举委员会一般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选举委员会主任应由政治立场坚定、法律意识强、熟悉选举工作且在当地有一定威信的领导同志担任。(39) 2.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结构安排之悖论。(41)邱家军著:《代表谁?——选民与代表》,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0页。(2)现任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这些人大代表占代表总数的4.3%,其中县级以上医院院长、副院长12人,疾控中心负责人2人、医院科室主任、副主任3人、乡村医生1人、其他1人。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第96条)。国库不仅应当支付议员本人的薪资,还应当支付助理、秘书等人事费、通信联络等支出费、往返选区及职务上必要之交通费、办公、研究室及住宿场所费等。有基层的工人(职工)、农民代表。
尽管昆明市人大代表的结构只是中国各级各地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代表结构的一个缩影。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因为,尽管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和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34条),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34条)。参见应奇编:《代表理论与代议民主》,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尤其是[德]沃尔夫冈·曼托(Wolfgang Mantl):《代表理论的沿革》,林明义译。
另一方面,就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同国际社会议员基本情况的对比看,二者同样有天壤之别。第五,关于代表和委员的行政级别。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倘若事实如此,那么要求按照国际社会民意机关和民意代表的选举制度设计的共同规律(如果有的话)进行改革才具有说服力。这种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现行《宪法》第2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第二款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中,赋予了民主正当性,在第3条第二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规定中,似乎揭橥了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与常委会委员类似于国际社会议会和议员之民意机关与民意代表的性质因此,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采用设立人大常委会制度以弥补人大行使职权之不足,正是立基于人大及人大代表这种独特性质之上的考虑。有基层的工人(职工)、农民代表。
因此,先进各国都没有所谓‘保障名额的制度。(17)蔡定剑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
这就是为什么人大代表所兼任职务普遍具有高度行政化,不仅上述党(中共)政(行政机关)领导、人大领导、政协领导、法院领导、检察院领导具备《公务员法》所谓的行政级别,而且一些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国有企业代表、人民团体代表、高校代表(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院长、副校长等)、医生代表(尤其是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等都具备行政级别,甚至农民代表中村官占全部农民代表的比例也高达78.6%。(31)接到文件的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党委书记或党组书记)按照惯例纷纷予以批示,要求具体部门加以贯彻实施。
北欧各国妇女参政权,虽然是在廿世纪初才获得,但是女性国会议员比例都已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她们并未特别要求保障,故其问政能力也同样被认定,入阁比例都很高。这种状况,实质上只有人大代表中被选为人大常委会、而且是专职常委会的委员,才存在类似于国际社会议员薪俸意义上的工资报酬。
然而,不幸的是,中国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走的是一条兼职化道路。此外,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运作规则,以及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权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监督法》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地方性法规等)在许多面相上与国际社会作为民意机关和民意代表的议会和议员类似,这些面相至少有:(1)人大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人大代表原则上采用地域代表制产生。性质 一、问题之提出 在当今社会,选举制度是判断一国政权是否具备正当性(Legitimacy)的尺度,也是衡量一国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标。⑩ 2.议会性质与议员性质之关系。
沈寿文,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的解释,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总之,民主的机制决定了议员们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为了维持自己作为议员的政治生命,所作所为必须眼睛向下、对选民(人民)负责。(38)这是因为,由于符合拟选出的人大代表的人员可能集中于某一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比如省级人大代表而言,许多方面或者行业的人才可能相对集中于省会城市,但是省会城市的人大代表名额有限,而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恰恰相关人才缺乏,因此,为了平衡,采用推荐候选人到异地参加选举的办法。
在该委员会的职责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菅从进著:《权利制约权力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48页。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除了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认为因为职务等因素需要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人选外,其他代表候选人通常请各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所在地的有关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拟选出代表的结构特征(党派、性别、职业、民族等)的人选。(46)更何况这种不合时宜的声音早在代表候选人提名机制中大致得到提防。因为,尽管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和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34条),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34条)。事实上,如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与作为民意代表的议员在性质上相同,上述关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义务根本无需规定。
如果说,特定区域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才能较为紧密地代表该特定区域选民(人民)的利益,同时为了保障自己政治生命的延续,该民意代表不得不倾听该区域选民(人民)呼声属实的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第34条第一款)。
首先,关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结构。换言之,2010年修正的《选举法》只是在采用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机构上对其成员作出限制。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76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7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第五项)。参见许振洲编著:《法国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